重庆产假有何最新规定?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2016年1月1日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原《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和晚育假,不再休增加的产假。。
(二)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产假三十日。即98+30=128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规定所休的产假,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日。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劳动用工自主管理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休息休假进行了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侵害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相关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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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育奖励假增加50天
目前,我国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此各地在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时,均在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了奖励假期,最少为30天。
去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省份。去年修订后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
按照此前这一规定,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括98天固定假和30天奖励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
此次广东再次修订计生条例。修正案称,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修正案草案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也就是说,广东女职工顺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共178天的产假,剖腹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共208天产假。
正在休产假的也可享受新政
根据新条例,广东目前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长假。即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除西藏和新疆外,全国29个省份均已经完成了计生条例的修订,大多省份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女职工的产假天数。
这29个省份的产假可大致分为128天、158天、180天及以上三档。广东女职工最多可休208天,在这些省份中产假时间最长。
河南海南生育奖励假3个月
此轮计生条例修订后,29个省份都取消了晚育假,将产假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目前,各省份的生育奖励假为30天至3个月不等,各地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为128天至190天不等。
具体来看,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7省份的产假为128天,即98天+30天。
河南和海南均在新计生条例中明确除国家规定98天假期外,产假再增加“3个月”,这意味着当地女职工最多可享190天产假。另外,黑龙江、甘肃则明确了产假总天数为180天。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98天+60天”的模式在各省份产假天数中占主流,吉林、河北、四川等14个省份的产假均为158天。此外,陕西产假也是158天,但参加孕前检查的可增加10天产假,剖宫产的增加15天,因此陕西女职工最长可休假183天。同样的,福建产假天数为158天,最多能休180天。
广东计生条例修订后,女职工产假最多可休208天,相比部分省份的128天,多出了80天。
“经单位同意”三地产假可延
在29个省份的计生条例修订中,北京、吉林、重庆还对产假天数设置了弹性规定,经女职工单位同意或批准,可以延长假期。
北京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吉林规定,除158天假期外,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重庆则规定,除128天假期外,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以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因此,从理论上看,重庆产假可休的时间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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