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17年3月21日《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为此,2017年3月21日前后深圳产假天数会有所不同,详见以下内容。
一、女方产假:
(一)广东省(含2017年3月21日之后的深圳)
1、一般情况: 98天产假(国家规定:见规定1)+80天广东地方奖励假(见规定2)=178天
2、特殊情况最长(单胎难产):98天产假(国家规定:见规定1)+80天广东地方奖励假(见规定2)+30天难产假(规定3)=208天
(二)深圳市(仅适用于2017年3月21日之前已休产假的产妇)
1、一般情况:98天产假(国家规定:见规定1)+80天广东地方奖励假(见规定2)=178天
2、晚育:98天产假(国家规定:见规定1)+80天广东地方奖励假(见规定2)+15天深圳晚育假(规定4)=193天
3、特殊情况(单胎难产):98天产假(国家规定:见规定1)+80天广东地方奖励假(见规定2)+15天深圳晚育假(规定4)+30天难产假(规定3及5)=223天
二、男方陪产假:
十五天:规定2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12月24日修正,2017年3月21日废止)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最新产假问题解答:
深圳企业咨询:
待产员工的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其中固定工资8000元,考核工资2000元。
1、现待产员工从2017年2月20日开始请产假193天,请问该产假期天数是否符合深圳相关规定?
2、产假期间的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何计算?
2、关于生育津贴是如何申请领取的?
回复:
一、关于产假天数的计算回复:
目前深圳市企业员工产假适用以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由上述条款可得,该员工如果是第一胎,所申请的193天产假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关于产假期间工资的计算问题: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由上述条款可得,待产员工假期间应当正常支付其基本工资,如考核工资是非奖励性工资,属于正常应得工资则应当一并支付给员工。
三、关于生育津贴是如何申请领取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
(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的提供);
(六)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由上述法条可得,用人单位应在员工生育且支付产假工资后向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如所领取的生育津贴超出员工工资,则超出部分应当给予员工。
生育津贴的领取详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办事指南http://www.szhrss.gov.cn/xxgk/ywgz/shbx/sybx/201603/t20160322_3544121.htm(用人单位生育保险津贴申领)
生育津贴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综上:待产员工在其申请的193天产假内应当按月享受正常的基本工资待遇,即员工可享有每月固定工资8000元,如该2000元考核工资是非奖励性工资,属于正常应得工资则用人单位应当一并支付给员工。用人单位可在员工生育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员工;生育津贴低于员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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