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2017年职工生育津贴标准具体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7日,市政府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稿)》,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据了解,《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从2012年10月1日实行以来,参保覆盖面从2011年底参保单位1233家、62138人,到2015年底的参保单位2446家、144706人,参保率从44%上升至95%,实现了制度全覆盖。
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一项固定补助(顺产800元,剖腹产1200元),人均1080元,提高到五项补助(生育医疗费、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人均补助9327元,提高了8.6倍。2015年,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当年收入3139.4万元,当期支出2154.71万元,当期结余984.69万元,累计结余8897.44万元,基金收支平衡。
据介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流产300元,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根据2016年新修订出台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稿》新增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在符合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的内容。
《修订稿》还对津贴领取作了修改:医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按津贴标准计发。
延伸阅读:
一、咸宁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基本政策是: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按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10年开始,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难产医疗费用5000元以内,顺产3500元以内,按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城镇职工基本生育医疗费用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应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二、咸宁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三、咸宁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咸宁市14年平均月工资3815元。
缴存基数:城市2014年平均月工资标准*75%或300%
缴存比例:0.9%
缴存金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28.8元=3815*75%*0.9%
103元=3815*300%*0.9%
咸宁市2014年参保对象需缴费的金额:28.8元或103元/每月。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四、咸宁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都可以办理生育保险。
办理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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