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产假新规定具体是怎样的?据悉,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于3月31日正式实施。修正案正式取消了晚婚、晚育的休假规定。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于3月31日正式实施。修正案正式取消了晚婚、晚育的休假规定,另外明确了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以及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下面从企业用工角度整理出员工从结婚到生育所涉及到假期的规定及算法。
产假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休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生育遭遇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
新的产假规定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的女职工。
怀孕期间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3个月以内流产,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产假20至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婚假
13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
2016年3月31日之前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假的时间仍然按照旧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第1款、第3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第2款、第3款,《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第10条。
护理假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
新规定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的男职工。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第1款、第3款。
除以上新修订的假期之外,企业在实际用工中还会碰到到以下假期:
产前检查假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
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
计划生育假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假期按出勤享受待遇: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
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同时施行两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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