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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假国家规定2017

 字体时间:2017-03-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剖腹产假国家规定具体如何呢?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剖腹产假国家规定2017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9月29日)起施行,合法生育奖励增加50天,由此产假增加到178天。

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加上98天顺产假后,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 新条例决定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也就是说,顺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178天的产假,剖腹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208天的产假。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在具体实施方面: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根据新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对于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或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或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均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新规还取消了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新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有关再婚和子女病残家庭的再生育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在此前已经怀孕的再婚家庭将适用新规定。

延伸阅读:广东省产假规定

29 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条例),自公布之日(9 月 29 日)起施行,再婚夫妻期待已久的再生育政策终于落地。根据决定,广东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 30 天延长至 80 天。与前日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相比,最终通过的决定将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作出微调,明确七种情形可再生。

广东女职工产假延至最少 178 天

原条例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加上 98 天顺产假后,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 128 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 30 天,即 158 天。 新条例决定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 30 日延长至 80 日。也就是说,顺产可享受 98 天 +80 天奖励假 =178 天的产假,剖腹产可享受 98 天 +80 天奖励假 +30 天剖腹产假 =208 天的产假。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 80 日的奖励假。在具体实施方面:2016 年 9 月 29 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 80 日的奖励假。2016 年 9 月 29 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再婚夫妻单方不超二胎均可再生

根据新条例,七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 3 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已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新条例对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决定公布之日 " 这一时间段进行 " 追溯 ",明确了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在这一时间内再生育的,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即属于 " 政策内生育 "。

绝育夫妻复通不用再审批

新条例还取消了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原条例中规定,"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决定删除了该项规定,也就是说,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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