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云南产假国家规定2017吧!
4月1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改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如果女方在新《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开始休假,在新《条例》实施之日仍未完成休假的,可按新规定补足假期。这意味着正在休产假的妈妈们可以向单位继续申请休假60天。
“新修改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调整了生育政策。”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姜润生表示,“一是规定了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即所有夫妇,不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二是对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作了微调。实行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后,为保障再婚夫妻中初育一方生育二孩的权利,决定中增加了‘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内容。 ”
此外,他还表示,《条例》还修改和调整了奖励扶助政策。一是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二是为保障政策的延续性,决定中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三是对婚假、生育假、护理假做出规定。按照取消晚婚规定后不做减法的原则,决定中取消了晚婚假,增加了婚假15天(加上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共计18天)的规定;对生育假和护理假作出了奖励性规定,即对合法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力第七条规定的休假天数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生育假共计158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最后是完善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两个子女是夫妻的权利。因此,决定规定了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再进行审批,采用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牟洪操对于新《条例》中关于生育假、陪护假等假期奖励政策作了具体说明:“在新《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完成休假的,不再补给假期;在新《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开始休假,在新《条例》实施之日仍未完成休假的,可按新规定补足假期;女方未修完产假的,男方可补休陪护假。”
这也意味着正在休产假的妈妈们可以向单位继续申请休假60天。
延伸阅读:云南省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以前是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新规定以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具体公式为: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云南省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贴是统一的3000元。缴费基数每个人都不一样的,按照缴纳的医疗保险基数算的,有上限的,上限是7300多一个月吧!就是最多也就是大概7300*4。53000(医疗补贴)。产假时间,正常是3个月,晚育(25岁以后)加1个月,剖腹产再加半个月。
例如我的缴费基数是2520,因为是剖腹产,所以产假4个半月。所以她领到的总金额就是2520×4。5(剖)3000=14340元;如果是顺产的JM,就是郑州婴儿游泳馆补贴总额=缴费基数*4(顺)+3000
云南省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云南省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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