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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南京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上调

 字体时间:2017-01-09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自2017年1月1日起,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具体情况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17南京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上调

与养老、医疗、失业等险种有所不同,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无需缴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原先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此次调高0.3个百分点,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

“2015年之前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一直为0.8%,随着《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施行,全省统一调整为0.5%。”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人士解释,由于生育保险基金缺口较大,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此次重新恢复为0.8%。“通俗地讲,就是钱不够花了。”

记者了解到,随着二孩时代的全面来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已经出现缺口。根据市社会保险2015年度信息披露,2015年,我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基金都有结余,只有生育险结余出现了负数。2015年,生育保险收入6.47亿元,基金收入看似庞大,但支出更加可观,达到11.18亿元,结余-4.71亿元,是“五险”中唯一一个结余出现负数的险种。目前,市社会保险2016年度信息尚未出炉,不过相比2015年,2016年出生的二孩更多,基金支出只增不减。

而根据政策规定,2015年江苏就建立了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各设区的市要将基金征缴收入和待遇支出的变化、累计结余的可释放水平和月平均支付水平等关键性指标作为监控的重点,及时发现运行风险。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且全市累计结余可释放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赤字)不足15个月时,可上调生育保险费率;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当期结余,且全市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支出)时,可下调生育保险费率。当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时,各设区的市应向省人社厅、财政厅报告,启动费率调整程序。

据介绍,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不仅在怀孕产检和生产时能够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还能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不管职工何时生,是生第一个还是生第二个小孩,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享受128天产假津贴。

延伸阅读;:

南京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指南

办理条件

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生产分娩后可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

办理材料

1、结婚证原件。

2、独生子女证原件(或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如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多胎需提供全部的《出生证明》原件。

3、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4、《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办理流程

1、首次生育且只生一个孩子,计生手术除中期妊娠流产、同时做两种及两种以上手术外,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其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费,由系统批量结算支付至所在单位账户。

计生津贴隔月发放,分娩津贴、护理假津贴4个月之后发放。

2、其他人员(不含首次分娩刷卡就诊)的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按规定进行零星报销:

用人单位递交申请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完成发放。

办理要点

1、生育津贴根据产假天数(基础值为98天)计算。参保人员晚婚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不含二胎已领取晚婚晚育津贴人员);参保人员生产方式为剖宫产、助娩产的,增加15天产假;参保人员多胎分娩的,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15天产假。

2、一次性营养费。按上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发放。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3、参保人员休完产假后至一年内可申请发放分娩费用、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

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可查看南京各区社保局网点信息)

办理时间

每月1至10日,遇法定节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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