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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各地生育津贴标准

 字体时间:2016-10-13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生育津贴是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下面就是中国社保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全国各地生育津贴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生育津贴是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下面就是中国社保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全国各地生育津贴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年全国各地生育津贴标准】
全国各地生育津贴标准

北京:生育津贴及报销

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均可享受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共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

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也就是说,如果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则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办理2016年1月1日以后的生育津贴所需材料:

1、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

(1)《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和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2、双方均为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

(1)《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和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注:新政策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及《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仍可继续作为领取生育待遇的证明。

上海:生育津贴暂缓领取

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贴按上面计算,一般正常生产,就是3000元)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备注: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江苏: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江苏省执行新的生育津贴标准。

根据新政,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其中,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安徽: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2016年3月7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发布实施《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2)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此外,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武汉:男职工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此外,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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