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吴忠日报》消息近日,记者从吴忠市医保中心获悉,吴忠市调整落实职工生育保险津贴计发标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吴忠2016职工生育保险津贴计发标准,欢迎阅读!
新调整的生育津贴标准为: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由98天调整为158天,计发标准为生育职工分娩前的12个月日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总产假天数;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取消晚婚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增加的产假,怀孕4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满4个月及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新政策还规定,夫妻双方都参加了生育保险,男职工一次性享受25天的生育护理补助金(不再要求独生子女光荣证),标准为男职工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护理假天数。财政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的职工,享受原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和生育护理补助金。
吴忠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不缴纳,由单位全额缴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吴忠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近期,吴忠市调整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新调整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将由原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3%,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干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3%。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仍按照2012年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标准执行。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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