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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南生育保险新政策

 字体时间:2016-09-0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下面就是中国社保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云南生育保险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云南生育保险新政策

一、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指导思想

完善云南省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保障水平,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每个职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二、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政策适用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云南省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9%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待遇享受

云南省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2、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云南省生育险新政策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云南省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云南省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3)婴儿出生证。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云南生育保险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范生育保险经办程序,缓解生育保险基金压力,根据《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和《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的实施办法》(昆政发〔2011〕93号,以下简称“市级实施办法”)文件规定,针对近年昆明市生育保险基金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对市级实施办法中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通知如下:

一、待遇标准调整

(一)顺产:25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4000元;

(四)产前检查费:500元;

(五)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六)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七)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150元;

(八)生育营养补助:500元(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500元)。

二、有关事项

(一)参保职工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起,在1年以内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相关待遇。

(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3.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期间,职工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三)参保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每次施行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给予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累计补助不超过3次。

(四)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保险基金对涉及此项待遇的支付累计不超过3次。

(五)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均以首次提交社保经办机构的原始凭证为准,申报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参保职工退休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于2011年7月1日之后发生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退休人员,根据《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相关规定,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七)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流产的,按照政策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支付给男职工。

(八)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同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或享受了其他形式的政策优惠和减免的,须先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其它渠道支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差额部分。生育医疗费已由其它渠道全额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九)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且生育第一胎时已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第一胎时至生育第二胎之间须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第二胎时方可再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第三胎的,以此类推。上述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动的,转移变动前后的生育保险须连续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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