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读2016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省人大常委会加快修订广东省的条例。省人民政府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提请12月29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亮点很多
前不久公布的《草案》相比,新计生法的“亮点”,事实上不单单只是对“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在其他一些舆论十分关注的相关配套政策方面,也都做出了许多尊重民意、更符合社会现实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比如,针对此前公众关心的“产假”问题,新计生法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只要是合法生育的子女,无论“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延长产假。再如,针对此前舆论热议的“失独家庭扶助”问题,新计生法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这意味着,即使是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以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如果出现“失独”,仍能“按照规定获得扶助”。而针对此前草案中出现的“禁止代孕”条款,鉴于“各方分歧较大、还需要深入研究论证”,新计生法则予以删除。
此次新计生法还同时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而据了解,“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这意味着,新计生法规定的是一种“2+1”格局,如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也“可再生育(三孩)”。
而且,一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修订地方性计生条例进一步明确“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形后,还有可能是跨越不同省份限制的,因为依据新计生法,“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修改过后的计生法有哪5大变化
1、变化一国家提倡两孩成为单独条款
拿到修正案草案后,有的委员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应当更加突出,建议单作规定。
2、变化二生一孩 生二孩均可获延长生育假
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些委员、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3、变化三失独家庭将继续获扶助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不过,21日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第27条完全删除,上述规定也拟从计生法中“消失”。对此,不少委员认为应当保留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奖励,对失独家庭应当考虑加大扶助力度。“因为过去造成独生子女的状况是我们自己政策的规定,他是响应政府政策的号召的,是我们实行了这样的政策,所以才有了独生子女。”
4、变化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消失
被保留下来的还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对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措施应当继续执行
5、变化五“禁止代孕”条款被删除
记得,12月21日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这一规定也引发了不少意见分歧。朱发忠委员提出,关于代孕的问题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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