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那么,问题来了,延长生育假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具体的内容!
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延长生育假的条件是什么?
相关报道:中国拟修法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即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指出,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修正案草案将上述条款的规定修改为: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草案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草案还从几方面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法律支撑。
一是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二是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
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三是根据生育政策调整:
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性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还明确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草案并列明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根据草案,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实施代孕等行为将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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