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个人医疗、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效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超出业务办理时限的经办人,予以责任追究。各级经办机构要规范业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缩短报销时限。在受理报销业务的同时向报销人开具《费用报销资料受理证明》,自受理个人报销资料到拨付报销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要建立业务办理登记制度,对材料受理、初审、复审、稽查、资金拨付等业务环节,一一明确办理时限,登记经办日期,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经办人。原则上,经办人受理参保人提交的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转初审人,初审人审核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复审人复审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如需现场调查核实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负责人签字和财务拨付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
对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及参保人提交的申请,要根据申请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能即时办结的即时办结,需要审核程序或调查研究的办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0日;对涉及面广、人员多的申请事项,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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