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做出调整和完善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市政府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15〕72号),从险种覆盖范围、享受待遇条件、待遇内容和支付标准等方面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做出调整和完善。
一是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调整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即将所有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纳入应参保范围,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二是调整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条件。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由原“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对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保障了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
三是调整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政策调整后,增加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津贴,原有的晚婚晚育和独子等计划生育奖励增加的产假津贴和看护假津贴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同时,为让参保人待遇兑现更加简便快捷,将原有定额发放的生育医疗费用补助调整为职工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记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垫付费用;另外,将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因《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政策执行过渡期内参保人权益,《通知》明确2015年1月1日后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可按《通知》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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