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X公司人事部门的员工,负责整个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纳,同时,她也是一名孕妇,宝宝还有几个月就要出生了。听闻《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出台,小王急忙拨通了地税部门12366-2咨询热线。
据咨询人员介绍,新政以下几点变化涉及单位义务和个人待遇,请各位参保人密切关注:
一、《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由原来的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改为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原政策中的“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将联同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将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三、《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 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取消了旧政策中必须累计参保满一年才能享受待遇的规定。
新政策同时扩大了生育保险保障的人群范围,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外籍人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及失去用人单位依托的参保人等五类人群,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区地税提醒,《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将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如需要了解此次新政的具体内容,可致电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热线12333或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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