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推进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我市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新规定与之前的政策相比,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参保范围扩大。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与原来相比,增加了机关单位参保。
缴费费率降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原来相比,将费率由原来的0.7%降为0.5%,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
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按照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并通过建立和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的方式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实行定点管理。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生育保险定点机构,并按照规定与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保险待遇提高。新规定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与原规定相比,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体现在增加生育津贴天数,生育津贴天数由90天提高到98天。其中:晚育生育津贴的天数由90天增加到128天。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的,原来没有生育津贴,新规定分别增加了7至21天不等的生育津贴。此外,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新增了2天的生育津贴;享受护理假的,新增了10天的生育津贴。
结算方式调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病种分值付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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