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已实行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凡是2014年10月1日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均按新规享受相关待遇。那么,对于参保单位及职工来说,新的生育保险政策主要有哪些亮点呢?对此,市人社局医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保险覆盖面扩大
之前,我市的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新的生育保险政策,今年1月1日起,我市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全市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生育保险管理范畴。再加上现行的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政策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保障政策,基本实现我市生育保障的全覆盖。缴费方面,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按照新规,符合计划生育的参保女职工生孩子,最少可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同时,新规还增加了男职工的护理假,并明确其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医疗待遇更惠民
新《规定》统一生育保险政策,实行设区的市级统筹,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同时,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应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享受包括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内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有保障
生育保险新规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具体为: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新规还解决生育保险与相关法律衔接问题。按照新规,如果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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