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人群
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
各类企业;
自收自支、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各类用工。
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经困难企业认定小组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在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在省医保中心缴纳的单位不再重复缴纳,需提供单位情况说明及缴费依据。
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0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漳州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漳州用人单位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生育险,确定用工关系30天内要同时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办法》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同一缴费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根据《办法》,10月1日起,漳州用人单位应在确定用工关系30日内,为职工同时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如果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缴费工资基数调整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向各级医保中心申报调整。缴费工资基数调整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至7月。医保中心的受理期则是每月11日至25日。参保女职工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网上申报,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材料至各级医保中心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津贴申报手续。
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如果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相比2011年的旧规定,新的《办法》在生育保险待遇上提高了不少,例如:
女职工的产假天数为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也能享受到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
此外,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转移接续。
生育保险费为工资总额的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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