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等。
2、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按0.8%核定,个人不缴纳。
3、待遇条件及发放标准:
(1)女职工:凡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生育指标的育龄产妇,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三项之和。
生育津贴:本人生育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难产、剖腹产报销3.5个月;多胞胎,多一胎在3.5个月基础上增加15天;正常分娩报销3个月;4个月以上流产报销1.5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报销1个月.
女职工晚育并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者,在原生育津贴基础上再增加40天;
生育医疗费(限额支付):剖腹产,3500元;难产或多胞胎,2800元;正常分娩,2000元;4个月以上流产,1500元;不满4个月流产,900元。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难产或剖腹产或多胞胎,1300元;正常生育,700元;流产,400元。
另外,女职工如果是计划外流产的,还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限额报销,不享受生育津贴、医疗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标准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费,110元;流产手术费,400元;引产手术费,1700元;绝育手术费,1100元;复通手术费,3250元;计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内的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2)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配偶生育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的标准报销;如其配偶也参加生育保险,则男职工不予报销医疗费用,只报销护理津贴。具体标准为,凡是参加生育保险且缴费满一年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后,以其配偶生育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难产、剖腹产、多胞胎的,按1.5个月享受护理津贴,正常分娩的按1个月享受护理津贴;流产的按半个月享受护理津贴。
4、所需资料: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结婚证、本人身份证,医院诊断书、发票、结算单,以上证件要求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本人名字开户的建行卡和本人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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