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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将实施新的生育保险政策

 字体时间:2015-04-3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联合出台了《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将从5月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缴费基数、管理部门、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发放流程及形式进行了规范,在以下5个方面作出了调整和变化。

◆降低了生育保险费率◆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调整了生育津贴计发办法及待遇◆

生育津贴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对符合相关规定晚育的参保女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对符合晚育条件可以享受护理假的参保男职工,享受10天护理假津贴。

◆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政策◆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生育,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明确了退休人员生育保障政策◆

根据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提高了市级统筹水平◆

生育保险实行苏州市级统筹,生育保险费率由苏州市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并规定程序报批后统一实施,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标准由苏州市人社部门确定后统一执行。

据了解,新政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最大限度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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