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5号)已发布实施,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其他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居民仍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只有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生育保险参保人2015年2月前参加过本市生育医疗保险的,其可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未参加过本市生育医疗保险的,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方可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其生育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社保机构申请报销。
三、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人员,当月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并可继续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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