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殖健康保健服务证》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四、申领生育医疗费待遇须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用专用票据等有关凭据;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须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须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就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产生的费用,需提供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七、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
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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