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 生育保险待遇】昨天,南京市出台生育保险新政策,并将从6月1日起施行。市医保中心人士说,新政策的施行将较大幅度提高参保人员待遇。对此,记者请医保中心人士作了详细解读。
热点政策解读
1,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10个月
解读:原政策规定参保人员需缴费12个月,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政策规定参保缴费10个月即可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较原政策提前了2个月。但这项政策也有比现行政策“严格”的地方,现政策规定,参保女职工分娩时如果缴费只有一个月,她可以等到缴费满12个月时再报销分娩等费用。新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缴费必须满10个月。现行缴费月份不足、“等一等”可报销的做法,在6月1日后被取消。
2,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增加
解读: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自6月1日起,生育保险待遇除原有的分娩等费用外,增加门诊产前检查和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了流(引)产手术发生的费用
解读:原女职工退休后,仅享受取出宫内节育器费用的报销。但在医保施行中发现,有的女职工退休后仍可能怀孕,从而发生流(引)产手术费用。如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中,曾有过56岁妇女引产的。这说明人的平均寿命提高,有些妇女生育期也随之延长,生育保险的新政策,保障了这部分人的利益。
4,分娩顺产待遇提高800元
解读:新政策将女职工分娩顺产待遇提高到2000元,现为1200元,增加了800元。助娩产提高到2200元,现为1500元,增加了700元。剖宫产提高到3500元,现为3000元,增加了500元。超以上限额的分娩费用,仍由保险基金与个人按比例负担。
5,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的待遇有提高
解读:现政策规定的并发症为25种,其医疗费用与住院分娩的费用累计分段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较低。新政策规定的并发症为27种,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6,提高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标准
解读:现政策为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新的政策调整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有关人士说,按现行标准,2%的营养补助费约为650元。7月1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标后,营养费补助费还将相应提高。
7,强化了企业生育津贴的发放责任
解读:生育津贴是由医保部门打到职工所在企业账户上的,由企业发放,有的企业曾发生过拖延甚至截留发放生育津贴的。新政策要求生育津贴从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起按月发放,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报销范围规定
生育保险新政策规范了“准予”或“不准予”零星报销的范围。
有关人士介绍,6月1日新政策施行起,参保人员因生育就医时,要在医院前台进行生育保险登记。以后每次就医时要带社保卡,也就是要持卡诊疗。其中发生的符合生育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院与南京市医保中心结算。
■符合下列情形时,可采取零星报销方式,由参保人员到医保部门报销:
男职工配偶发生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单位欠费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因抢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已退休的女职工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或流(引)产手术的
■新政策同时规定,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
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基金不予支付:
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
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
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此外,有关人士还提醒有三点注意事项:
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女职工,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应携带的材料: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如生育第二胎的还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2,参保人员要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3,参保职工需要到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选择一家当地的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异地就医前,事先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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