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 生育保险待遇】一女员工因“未婚先育”被公司拒付生育保险待遇和带薪产假,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日前,芝罘区劳动仲裁委驳回了该员工的诉讼请求。
〉〉〉案例回放
芝罘区某公司出纳陶某和男友一同居住,去年8月怀孕。由于种种原因,直到孩子出生,陶某和男友没有登记。今年4月,陶某去公司要求单位支付相关生育待遇。
单位经理称陶某从未交过生育保险费,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认为陶某未婚先育,不符合休产假条件,休假期按事假处理,不支付工资,陶某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
陶某不服,将公司诉至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说法
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陶某系未婚生育,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没有办理准生证,不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依法不享受国家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最终裁决驳回陶某相关仲裁请求。
芝罘区劳动仲裁委有关负责人说,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而且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还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因此,对于产假期间的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等在内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是都无法享受到的。
〉〉〉延伸阅读
“未婚先育”可休无薪产假。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妇女工作、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不能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还受到特殊的保护。由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90天产假(晚育的为5个月),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法定期限的产假。
“先婚后育”未缴生育保险,可以享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与职工个人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无关,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未婚先育不享生育保险待遇一女员工申诉被驳回”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shengyu/10497.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