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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字体时间:2015-02-1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人口计生领发〔2014〕1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策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是关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党中央、国务院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础上,做出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大决策,顺应了群众期盼,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自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来,全省少生2200多万人,创造了较长的“人口红利”期,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做出了重大贡献,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了艰苦努力。

当前,辽宁老工业基地正在步入以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创新为第一驱动力,以人才为第一资源的发展新阶段。人口要素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要始终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着眼于建设人力资源大省、人才资源强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虽然我省的人口增长长期稳定在低生育水平,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人口形势更加复杂。一方面,人口自身发展的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更加直接和关键。另一方面,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不能动摇。

面对复杂的人口形势和挑战,一些地区对新时期人口与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认识不足,对新阶段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对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摩擦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冲击认识不足,产生麻痹松懈思想。一些地区还存在对计划生育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投入不足、机构队伍不稳等问题。同时,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意见》,深刻领会中央决策部署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新时期人口发展的形势、规律和特点,充分认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面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创造有利的人口环境。

二、稳妥扎实有序的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一)把握总体要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稳妥有序、城乡统筹、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法组织实施,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鼓励群众按政策生育,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巨大成就和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正面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调整生育保险的征缴和待遇支付水平,完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充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利益导向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服务、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政策的衔接。严格把握生育政策,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四)强化优质服务。要根据人口变动情况,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计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和完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扩大服务容量,建立预测预警机制,缓解出生人口增量给教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带来的压力,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助产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高龄人群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手续,精简所需材料,方便群众办事。

(五)完善监测预警。完善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发挥人口计划的调控作用,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完善出生人口信息报告制度,建立人口计划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和约谈制度。推进人口信息库建设,加快整合信息资源,实现婚姻、生育、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继续加强对相关统计数据的分析和研究,正确判断政策的影响,科学分析评估出生人口变动趋势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制定完备的配套政策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确保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

三、全面加强新时期的计划生育工作

全面做好新时期的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要坚持“三个不动摇”。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不动摇。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用人的全面发展统领人口数量、素质、结构与分布,建设人力资源强省。

三要坚持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社会、法律、行政等手段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形成党政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四要坚持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根据不同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人口发展目标和政策,不搞一刀切。

五要坚持强基固本。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和完善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四位一体”

的管理与服务网络体系。

(一)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要适应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面向育龄人群和计划生育家庭,坚持宣传倡导为主、生育关怀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协调推进计划生育体制机制、政策制度、方式方法的改革,健全管理科学、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保障有力的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完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基层工作长效机制,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二)严格依法行政

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改进执法方式,文明执法,推进基层依法管理规范化建设。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与新生儿落户挂钩或为新生儿落户设立前置条件。积极推进生育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再生育审批手续,推广和规范一站式服务大厅、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便民维权示范岗等做法,建立健全方便群众办事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基层为民利民便民的能力和水平。

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化解信访积案,积极推动从政策层面解决信访问题,努力构建集投诉、查询、服务、跟踪、监督、评价于一体的信访综合运行管理体系。

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打造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政府信息发布及公众互动平台,及时有效引导舆论,接受社会监督。

(三)积极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健康发展

建立和完善与计划生育政策相配套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政策体系。落实法定奖励政策,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现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建立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

加强以增强家庭功能、促进家庭发展、抵御家庭风险为核心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研究,探索建立完善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增强独生子女家庭的发展能力。

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养老服务、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服务,全面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同时,鼓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启动完善社区(村)家庭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健全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卫生养老服务体系。

积极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注重精准扶贫,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推动贫困地区卫生计生事业加快发展,努力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四)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优化整合、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扎实做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质量控制体系,实行定期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定期通报、预报和预警机制。加强对高龄产妇的优生优育技术服务和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要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残障儿康复等工作。

全面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逐步普及婴幼儿早期教育,促进儿童早期健康成长,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五)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证明、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机构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惩处,取消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对象的再生育指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流引产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自愿行动”,在各类优先优惠政策的实施中,对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予以倾斜,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

(六)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以推动做好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机制建设。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和重点问题的研究,推进信息化应用。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稳步提升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七)加快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完善“辽宁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依托村(社区)工作网络和队伍,落实定期采集信息制度,探索建立人口信息、流动人口信息、再生育子女审批备案信息、利益导向备案信息、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出生性别比治理备案信息、社会抚养费征收备案信息及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免疫规划、户籍管理、迁移流动、婚姻登记、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机制。

充分利用全员人口信息资源,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起统一、科学的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与业务监督体系,完善全员人口统筹管理和服务政策。优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流动人口统计信息的引导服务能力。

(八)做好计划生育群众工作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指导、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

依法制订完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职责、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群众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实际制订、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奖励制约措施,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加大诚信计生推进力度,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县、乡、村(居)创建活动,提高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水平,在村(居)形成“两委领导负总责,协会承做当骨干,依法建章立规矩,群众参与做主人”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新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国策意识,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着重解决好领导保障、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机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影响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创造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一把手要负主要责任。

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年底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分析、研究、会商计划生育工作。各级人大、政协要定期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视察。

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

(二)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持续发展

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经常性工作等经费的落实。

加强各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各项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得将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挂钩。

(三)强化综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明确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加强综合施治,着力研究解决制约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机制。

(四)稳定整合优化,加强队伍建设

在机构改革中,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性质。要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到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能力建设,加大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力度。加强教育培训,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强、干劲足的工作队伍。

稳定整合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合理设置相关机构,充实力量,履行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能。加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力量,按常住人口比例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常住人口5万人及以下不低于3名工作人员,每增加2万人增加1名工作人员,承担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待政策、统计婚育和出生信息、指导开展技术服务、查处违法生育等任务,督促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落实计划生育责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履行基层公共卫生、卫生监督等工作职能。

优化配置服务机构和队伍。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由各级编制部门研究确定。整合后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增强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保障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责的落实。

加强村(居)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加快村(居)计划生育与卫生的功能整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配齐配强村(居)计划生育专干,强化计划生育中心户作用的发挥,每个行政村(居)配备1名计划生育专干、4名计划生育中心户长。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职责,村(居)计划生育专干和中心户长在承担计划生育职责的基础上,经过培训后要承担新农合、疾病防控、综合监督信息员等工作任务。要合理确定并落实村(居)计划生育专干和中心户长的报酬,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实行计划生育网格化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强化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生力军作用,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各级计生协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城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流动人口集聚地普遍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发展壮大并发挥好会员、志愿者队伍作用。

(五)完善目标考核,落实一票否决

规范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组织实施,实行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对下级卫生计生部门、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三线”考核方法。科学设定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把党政重视、部门协同、群众参与、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依法行政、利益导向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创新考核方式方法,建立考核信息平台,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动态考核、过程考核和措施考核,简化考核程序,减少考核频次,增强考核绩效。原则上县级以上单位对一个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和检查一年不得超过2次。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严格兑现奖惩。

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没有完成上级下达的出生人口计划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不落实的;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或因违法行政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党员违反《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制按年度实施。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3年内实行追踪否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相关部门和工会对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特殊人群违法生育的,要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取消其参加各类奖项的评选资格,不得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的候选人,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和媒体曝光。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同时要坚持在考核干部时,把计划生育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干部提拔时要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律不予提拔、重用。在各类评先选优活动中,要注重征求卫生计生部门的意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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