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下班途中工伤死亡赔偿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下班途中工伤死亡赔偿:
8月3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被告汤阴县某公司与二原告达成了一次性工伤赔偿36000的协议,并当庭履行。
2007年7月份,22岁的刘伟被汤阴某公司招聘为工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刘伟负责安装、调试、维修印刷机器。2008年3月8日下班回家途中,刘伟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肇事司机被判刑2年,民事赔偿部分无履行能力。2008年6月10日刘伟经医院多方治疗无效死亡,其父母支出医疗费30000余元。2009年1月刘伟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刘伟的父母认为,刘伟与汤阴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交通事故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刘伟应按工伤对待。在多次与汤阴某公司协商无果及经劳动仲裁后,刘伟父母将汤阴县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工伤赔偿金48210元。汤阴县某公司认为,二原告应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起诉肇事方要求赔偿,不应按照工伤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亲属刘伟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被告汤阴县某公司对刘伟下班死亡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遂着重在工伤赔偿数额方面做被告工作,同时要求二原告放弃不合理诉求。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照顾弱者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与给付二原告一次性工伤赔偿36000的协议并当庭履行,其它以后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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