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电容器公司的职工。2013年4月,张某在车间工作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腿当场骨折,公司将其送往医院治疗,随后张某住院治疗了35天,在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支付了张某的医疗费用。
治疗结束后,公司提出要与张某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表明:公司愿意一次性向张某支付2.1万元的伤残赔偿金,张某在接受以后就不得再就此事向公司主张任何其他相关权利。双方于2013年6月签订了此协议。
三个月后,张某被鉴定为工伤8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需要支付的工伤赔偿金数额要远大于协议中约定的2.1万元。张某得知此事后,便向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工伤待遇。然而公司却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张某也接受了2.1万元的伤残赔偿金,并且协议也表明张某“不得再就此事向公司主张任何其他相关权利”,因此张某已经没有权利再向公司主张任何工伤赔偿。无奈之下,张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这份私了的《赔偿协议书》。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其中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7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对于有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张某受伤后,其虽与单位就赔偿问题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但当时张某并没有进行任何工伤及劳动能力认定、鉴定等方面的程序,此时的张某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十分清楚,在这样的情形下,其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张某被认定为8级伤残,工资为2800元/月,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项即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即30800元,而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却仅为2.1万元,可见该协议书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张某有权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而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份赔偿协议书。
本所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对于出现像上述这样的工伤赔偿情况,不要轻易采取私了的处理手段,而是要充分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后,再向公司及有关部分提出相应的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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