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显著特征,是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保障职工职业安全的重要手段。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对浮动费率做出了制度性安排。我市自2007年正式实施浮动费率办法,2012年在考核用人单位基金支缴率的基础上,将工伤发生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因素纳入指标范围。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恶意瞒报、骗保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时上浮费率,打破一年浮动周期限制。目前全市每年参与费率浮动企业约2.4万户,缴费职工125万人,整体费率水平由浮动前的0.82%降至目前的0.68%。
实施浮动费率政策特别是自2012年进一步完善浮动政策以来,对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职业安全、控制工伤基金支出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一是在参保人数持续增加的基础上,全市工伤认定人数和工伤发生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特别是生产性事故明显减少。二是在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通过以上表格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市工伤认定中生产性事故所占比例、基金支缴率均呈稳步下降趋势。预计2014年全市平均工伤发生率为4.6‰,基金支缴率为86.6%,较2011年分别下降38.5%和10.6%。充分证明了浮动费率在促进安全生产方面的有效作用,已日益成为全市安全生产的晴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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