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工伤保险实现职业人群全覆盖
12月1日起,山东省日照市新出台的《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实施。根据该试行办法,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记者从11月28日召开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实施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标准缴纳,所需资金按单位职工现行经费渠道解决,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职工个人不缴费。这标志着从12月1日起,工伤保险政策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职业人群实现全覆盖。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等条件也可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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