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预防费纳入社保基金管理
对工伤预防进行宣传、培训的费用,今后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前日联合下发了《成都市工伤预防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对工伤预防工作进行了规范。
工伤预防是指通过实施宣传、培训等工伤预防试点项目,促进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措施,增强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确保我市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暂行办法》,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应当在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左右确定。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非工伤预防项目。
根据要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将先在武侯区、温江区、邛崃市、金堂县进行开展。要注重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高、工亡和高等级伤残工伤职工多、工伤保险费支缴率高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优先作为工伤预防的主要对象。
此外,试点地区还应积极探索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绩效评估方法,逐步将工伤保险参保率、工伤发生率、工伤死亡率等内容纳入绩效评估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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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仍不足15年,针对这种情况,省人社厅提出,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标准按本人申请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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