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
级别 |
最佳矫正视力 |
盲 |
一级盲 |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
二级盲 |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
|
低视力 |
一级低视力 |
≥0.05-0.1 |
二级低视力 |
≥0.1-<0.3 |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
言语识别率(%) |
一级 |
>90(好耳) |
<15 |
二级 |
71-90(好耳) |
15-30 |
三级 |
61-70(好耳) |
31-60 |
四级 |
51-60(好耳) |
61-70 |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
语音清晰度(%) |
言语表达能力 |
一级 |
<10% |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
二级 |
10-30% |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
三级 |
31-50% |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
四级 |
51-70% |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
分级 |
IQ(智商)范围?* |
适应行为水平 |
重度 |
一级 |
<20 |
极度缺陷 |
二级 |
20-34 |
重度缺陷 |
|
中度 |
三级 |
35-49 |
中度缺陷 |
轻度 |
四级 |
50-69 |
轻度缺陷 |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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