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标准调整 月增215元
从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7月下发的文件精神,今年1月1日起,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15元。
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15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14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其中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和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的工伤人员,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负责解决。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6元。
关闭破产时已预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按本通知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县市区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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