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定性:怎样才算是工伤?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核心问题是“定性”问题,即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模棱两可,视是而非的工伤情形,有人说是工伤,有人说不是,那么到底该如何判定呢?如何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中的”三工“因素、几种属于/视同/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说明
例1:员工甲上夜班,打开水从车间经过。因交接有问题,主管要求到车间核对工作事宜。交接后,返回宿舍提水时,不小心打翻了开水,把脚烫伤。事后,在行政的合理安排下,及时治疗好了员工甲的伤事。事后,甲所花医药费用566.50元,休息七天时间。甲要求为工伤处理,主管同志申请。但经HR调查后为事后反宿舍洗澡时不小心受伤。按《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确定为工伤。虽经总经理确保视为工伤处理。但依案例分析为“模棱两可”。
例2:主管乙因车间机台设备损坏,需一重要零件,下单给采购:要求立刻购买。因事发突然,采购人手无法立即外出采购。主管乙一气之下,自己外出采购。外出时,因有事——求成过急。返回途中,不幸发生车祸,撞伤他人。花费一定的医疗费用与索赔。乙认为该事件,自己应该按外出工干,属工伤处理。HR分析:
1、乙视为工作认真,但意外是由自己造成的;
2、且采购没要求乙自行采购,视为个人行为;
3、外出采购时,因心有不满意且个人行为居多。
虽总经理也视字这工作处理,但还是“模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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