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日前,本溪市人社局对全市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待遇进行上调,现已全面完成待遇调整。共惠及1194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1821名工亡遗属,共计补发待遇123万元。这是自2008年以来,本溪市连续第6 年为工伤职工提高上述三项待遇。
根据本溪市不同行业工资差别较大的因素,并结合本溪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增长情况,此次待遇调整对 2012年12月31日前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在职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190元、180元、170元,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1850元、1750元、1650元、1550元的,分别以上述金额作为最低保障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的工伤职工,每月享受的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分别调整到1450元、1200元、1000元。同时,对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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