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班途中因公外出,被乙驾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甲所在单位垫付了医疗费用并及时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甲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甲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1、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甲在出院后,向法院起诉乙、乙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医疗费等。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一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应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很多。最常见的是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出差途中交通事故受伤害。此种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受害人一方可以在认定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受害人一方提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诉讼被告,对于受害人一方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若该部分费用已由工伤保险支付全部或部分(或者用人单位承担),往往提出在受害人一方的诉讼标的中予以扣减。
因此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甲的医疗费等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甲个人并未承担该部分费用,不能再请求赔偿,请求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受害人甲并没有支付医疗费用,因此保险公司不用进行赔偿。
2、两种赔偿互相独立
其实保险公司的这种说法看似合理,但是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因为在法律中两种赔偿相互独立,司法解释中也支持两种赔偿可以兼得。
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商业保险赔偿属于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在法律关系上相互独立。首先,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交通事故受害人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二者属于不同部门法调整的范畴。其次,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和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最后,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工伤时能够得到相应救助,而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没有理由因受害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予以减轻。不能因为受害人单位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而使得侵权人获得了减免侵权责任的权利。
3、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即使受害人一方依法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受害人一方符合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以后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能,对于受害人一方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保险公司提出的对于已由或将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或者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在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扣减的观点,无明确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业内动态】
新标准正式施行意外险理赔由34项增至281项
近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的新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正式施行。据了解,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大幅扩展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据统计,新标准实施后,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由34项增至281项。
排除责任条款大大减少
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不仅细化了残疾等级的设置,还新增了原标准中未包括的8至10级的轻度伤残保障100余项。据统计,新标准中罗列的伤残条目达到281个,是旧标准34项的8倍多。对此,不少保险公司人士给予了充分肯定。
“新标准本身规定得很明确,一旦我们的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理赔员可以根据标准很快确定伤残等级。”新标准同时还删除了原标准中无明确医学界定的模糊描述,明确增加了智力功能障碍、植物状态等残疾状态。
之前小孩股骨骨折就不在理赔范围内,手骨骨折后导致功能性障碍也在免责条款中。“简言之,此前购买意外险的消费者发生意外后,不在理赔范围的情况将大大降低。”
意外险保费短期不涨价
据了解,目前保险公司已经接到监管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废止旧版《比例表》,元月起实施新标准。为此,业内人士表示,新标准是2013年下半年公布的,因此并不影响2014年的定价,预计2014年元旦前后,会有不少意外险新品悉数上市。那么,新产品的保费会否有变化呢?
一家险企负责人坦言,新标准扩大伤残范围,必将造成保险公司理赔成本上升。“费率、费差、死差是决定保费的三大要素,但产品分摊的管理成本不同,新版意外险价格还需市场决定,”该名负责人表示,意外险的销售渠道正在向网销转型,相较传统保费,能够节约不少成本,因此保费提价并不会太明显。即便涨价,幅度也很有限。预计短期型意外险产品价格变化有限,长期产品会略有上涨。
不过,对于已经投保了意外险的消费者,多家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表示,将按照具体签订的保单条款为准。由于意外险保单多是一年期的,因此新旧标准之间过渡期应该不会持续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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