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从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对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作出调整。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新标准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新标准于2013年1月1日执行,今年2月底前将全部发放到位。
据了解,新标准调整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协商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5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协商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地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地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地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为确保把工伤待遇这项改善民生的好事办好,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坚持“不漏一人,不少一分”的原则,利用3个工作日时间,顺利完成全市935名工伤职工待遇调整工作,共调整待遇每月98077元,并补发1275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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