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根据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人员为2013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工伤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最低调整到2154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最低调整到1737元。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铜川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我市从2008年以来,7次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保证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大事,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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