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的工伤险保费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我们从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获悉,义乌市将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届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施工企业,要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据悉,此举将从源头上解决建筑施工企业风险高、事故多、农民工流动性大、参保率低等突出问题,使农民工从根本上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有力保障。
据了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建设单位要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预提,并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其缴费数额,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乘以1.5‰之积计算。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将预提的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不得以免除工伤保险费作为让利因素和招投标的条件。
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农民工增减变动统一实行电脑网上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建筑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如建筑施工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15日前到市社保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
建设工程开工后10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其名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市社保机构报告,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样一来,基本上可以说全国人们都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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