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我省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从2014年1月1日算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调整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将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0%的比例确定。其中,各统筹地区(各市)调整伤残津贴的平均幅度将掌握在220元左右。
为缩小统筹地区间和工伤职工之间伤残津贴差距,我省要求此次调整政策将继续对伤残津贴偏低的地区倾斜,伤残津贴平均水平低的地区可提高得多一点,伤残津贴平均水平高的地区可提高得少一点,具体幅度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同时,对个人伤残津贴达到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左右掌握;对个人伤残津贴在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以内的,采取普调加倾斜的方法进行调整,要加大对伤残津贴偏低人员的倾斜力度,倾斜幅度不得低于平均调整幅度的30%。
各统筹地区对个人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两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30元左右掌握;对个人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两倍以内的,要加大倾斜力度,逐步缩小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差距。
省人社厅同时明确,各统筹地区在对待遇偏低人员进行倾斜的基础上,将继续执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制度。2014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保障线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1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2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40%、30%确定。
省人社厅还明确,各统筹地区在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一并解决好部分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问题。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休人员,按照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仍低于本统筹地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的,各统筹地区要补齐到统筹地区基本保障线标准,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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