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工伤保险费率最高可下浮20%。若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率最高可提至50%以上,达到浮动费率中的最高档次。
市安监局昨天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若干激励政策》,明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将与企业信用管理、工伤保险费率、银行信贷、评先创优、技术改造资金及项目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执法检查等七项工作相挂钩。
该激励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满足全体职工参保、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条件下,对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工伤保险费率下浮20%;二级标准化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下浮15%;三级标准化企业、小微企业岗位达标,工伤保险费率下浮10%,已达到工伤保险费率下限的,不再下浮,浮动期限三年。浮动期间,对未能保持达标级别的企业,恢复其达标前工伤保险费率。
已下浮工伤保险费率的达标企业,若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将恢复至原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并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缴费费率,死亡1人工伤保险费率提高20%,死亡2人工伤保险费率提高50%,提高后的费率不超过浮动费率中的最高档次,死亡3人及以上和列入北京市安全生产违法企业警示名单的企业,提高至浮动费率中的最高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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