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工伤预防工作,增强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近日,台州市对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
据了解,按照新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最低可下浮至基准费率的40%,最高可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80%。同时,浮动费率在原办法与基金收支比浮动挂钩的基础上,进一步与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率、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三项浮动参数挂钩。新办法规定: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在按照基金收支比确定浮动档次的基础上,当年度工伤发生率在2%-4%的,次年度追加上浮一档费率;工伤发生率在4%-6%的,追加上浮二档费率;工伤发生率高于6%的,上浮至本类企业最高档。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当年度被评定为台州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C级”的,在按照基金收支比确定浮动档次的基础上,次年度追加上浮一档费率;当年度被评定为台州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D级”的,次年度费率上浮至本类企业最高档。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基金收支比为0,且被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下浮二档费率,被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下浮三档费率。
据了解,新办法将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14年7月至12月作为确定2015年初次费率浮动的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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