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执行新的待遇。
据介绍,调整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 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济宁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副科长张磊介绍,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 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比例分别为50%、40%或者 30%。供养亲属抚恤金中,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另外,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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