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安与人发生口角后被打伤,因不服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将其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高明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作出判决,认定该保安被打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必然关联,故维持了区人社局的有关决定书,不予认定为工伤。
2010年6月11日上午8时许,某公司保安王某与林某就厂区内停放货车的问题发生了口角。稍后,林某驾车离开时要求廖某打开工厂大门放行,保安王某为此前争执而心存芥蒂,严词拒绝放行。林某与王某再次发生口角,并有相互推拉的动作。
当日上午9时许,林某的老板区某来到该公司找王某理论。争执中,区某将王某打伤。
法院:
受伤因个人“泄愤行为”引发
2011年1月10日,王某以其是在厂内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伤害为由,向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区人社局认为,王某的情况不符合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是履行工作职责,而是个人原因而打架受伤,故不予认定工伤。
此后,王某向高明区政府申请复议,而区人社局的决定被维持。王某不服,遂向高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要求该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争执并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看其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必然联系。”法院认为,尽管林某曾到该公司送货时没听从王某指挥,但王某被打的直接原因是王某此后故意不放行所致,而不是林某不肯接受例行检查所引起。“王某超出工作职责范围,对林某无故刁难,导致其在争执中被暴力伤害。”法院据此认定,王某是因个人“泄愤行为”引发报复行为,不应属工伤认定之列。
“保安被打伤 法院:泄私愤不属工伤”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gongshang/6075.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