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对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据新调整后的标准,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工伤残津贴,二级伤残月增170元,三级伤残月增160元,四级伤残月增15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不低于140元和120元。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我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分别为986元、789元、59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本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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