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最新劳动法全文 新劳动法全文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2、劳动是公民的权利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3、劳动是公民的义务
这是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5、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1)双重价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劳动法的任务在于,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
(2)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即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
(3)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
3劳动法作用
劳动法在完成劳动人格、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劳动人格是指劳动力之完全人格化的状态,亦即权利客体的劳动力演进至权利主体的地位,劳动力与其所持者的人格完全合一的状态。在非自由劳动的形式下,雇主对劳动有单独支配权。在罗马法中劳动关系是一种租赁,称为劳动之租赁,是物之租赁的对称。法国法仍沿袭此观念。至德国民法始改称为雇佣契约。但劳动力依然视为权利客体,而有劳动力之劳动者视为权利主体。产业民主主义蕴含着劳动者参加经营的思想,要使权利客体的劳动力化为主体,而劳动法为这种人格合一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劳动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确认了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如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民主管理权等,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切实的物质保障。劳动法对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规定了特别的措施。通过最低工资制、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等规定,为劳动者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最低保障。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和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最优化组合成为可能,并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集体合同和集体谈判制度,为劳动者通过谈判交涉机制争取更优越的劳动条件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为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和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创造了条件。
劳动法对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作用。劳动法通过促进就业、举办社会保障事业、处理劳动争议以及其他方面的机制,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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