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有符合以上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下列项目由
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
1)工伤医疗费;
2)一至四级工伤人员
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生活护理费;
5)丧葬补助金;
6)供养亲属抚恤金;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辅助器具费;
9)工伤康复费;
10)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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