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5年。
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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