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工伤保险的条件
一、 申请条件
(一) 职工因工死亡的,单位应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区社保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 《职工因工死亡报告书》;
3. 《死亡证明》;
4.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5.医药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1-10级残疾的,单位应在伤者医疗期满后或收到病残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区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职工因公负伤报告书》;
3.《伤残等级评定结论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伤病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医药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和医疗费用每月清单明细表;
6.伤病职工近期病历及医院诊断证明;
7.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仅限于交通事故);
8.经公证的《一次性支付残疾退休金申请书》(仅限于因工残1-4级),且本人要求一次支付残疾退休金的外省户籍职工)。
(三)职工在工伤事故中失踪或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3个月内,向区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定书》;
3.《失踪证明》;
4.失踪前供养直系亲属证明、居民户口部。
(四)需安装假肢的或需安装、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应填写《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申请书》,经指定医院加具意见后,报市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审批同意的,由单位先出资维修、更换,并在维修、更换后30天内,凭发票到区社会保局报销。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申请表》;
2.维修、更换发票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五)因工失踪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单位应按第(一)项的要求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六)因工失踪者职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在30日内向区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待遇。
(七)因故没有及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原因。但延期申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工伤残、患病的,自鉴定结论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因工死亡、失踪的,自单位知道职工因工死亡或失踪之日起计算)。因延期申报而导致的利息等损失,区社保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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