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建材厂办公楼进行装修时,将装修工程承包给私人装饰公司。2004年1月1日,装饰公司老板郭兴在装修过程中,被电锯锯断左手,事后,郭兴向建材厂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享受建材厂职工工伤待遇。建材厂表示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为郭兴不是本厂职工,而且双方签订的装修书面协议中对工伤待遇问题未作任何约定。那么,郭兴要求工伤待遇合理吗?
答:这里涉及的是私人承包负责人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后由谁支付工伤待遇的问题。学过《劳动法》的人都知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形成劳动关系为前提。
此类案件应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来处理:有劳动关系的应享受发包单位职工的工伤待遇;没有劳动关系的则不能享受发包单位职工的工伤待遇。显然,本案中郭兴系私人装饰公司负责人,郭兴不是建材厂的职工,与发包单位建材厂没有劳动关系。郭兴与建材厂签订的是装修工程承包协议,属于企业间的经济合同。在装修施工中,装饰公司的人,包括老板在内,发生工伤理应由装饰公司负责。因此,郭兴的要求不予支持,他不能享受建材厂职工的工伤待遇。郭兴当老板又干活,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是为自己工作负伤,全部费用应由其本人承担。如果郭兴自己投资的装饰公司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则郭兴还是可以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包工头工伤待遇谁支付?”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gongshang/52480.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