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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字体时间:2012-10-22来源:华声在线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案情】

湖南衡阳市的某小区物业公司保安刘某因胃溃疡糜烂已住院治疗66天,为了不因为请假而被扣工资,刘某在此住院期间邀请了刚从部队复员的小舅子江某为其代班。可在9月11日的早晨,因为小区的二期新房交验时间,流动人口相比平常多了很多,为了加强管理、保障安全。公司总经理李某托江某对在休息室的保安员雷某进行工作安排。由于雷先生对其工作安排不满,与江某发生冲突。争吵中雷某顺手摔出手中的茶杯,导致江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皮外伤。现江某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并申请认定工伤,物业公司以与江某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拒绝赔偿,请问江某是否应该得到赔偿?是否构成工伤?

【法律观点一】

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见用人单位之于工伤仅限于职工,构成工伤的前提是伤残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能替代。江某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决定了江某虽是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受伤,但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途径获得赔偿江某虽然得不到支持,但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尽管公司对江某的损害并无过错,可江某也不希望、放任或存在过失,且是为公司利益而遭受损害,公司也就应当遵照公平原则对江某作出适当补偿。江某也可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

【法律观点二】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想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必须为单位的职工,且受到的伤害也必须是因为工作造成的,从其劳动者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的提供等多个角度考察,物业公司对江某代替姐夫刘某工作的事是知情的,几个月来并没有制止。物业公司虽然没有与江某签订劳动合同,但你在公司已经工作2个多月,物业公司并没有拒绝你为其姐夫工作,同时也没有否定这层关系而不让你在其单位工作。因此,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足以证明你与物业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应该视你为本公司职工,同时工伤认定过程是以劳动者无过错原则为前提,而你所受伤也符合工伤认定的“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的三个条件,且不属于自己故意等排他原因,故此,应该认定为工伤。

【链接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原文作者: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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